中共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48号)和《中共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8]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市政协党组”)是市委批准在政协巢湖市委员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市政协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市政协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市政协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巢湖市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巢湖市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条  市政协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市政协党组认真履行对政协巢湖市委员会的政治领导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合肥市委、巢湖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推动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商议政,不断增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的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  支持政协巢湖市委员会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树立“一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做到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履职就跟进到哪里。

第八条  研究提出涉及市政协工作全局的重要建议;研究决定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讨论和决定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推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扎实推进“双联双创”活动,加强党组成员、党员常委与党外委员的联系。开展以自我教育为主旨的学习、党外委员专题视察活动,引导委员通过履职实践,感受新成就,领悟新思想。坚持走访看望委员和接待处理委员来信来访制度。

第十条  领导市政协机关党组工作,听取市政协机关党组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党的建设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完成市委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主持市政协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协党组会议,组织市政协党组活动,签发市政协党组文件。党组成员协助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市政协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市政协党组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合肥市委、巢湖市委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建立市政协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合肥市委、巢湖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市政协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党组书记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件,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市委有关规定及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协党组议事和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议事和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合肥市委、巢湖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学习全国政协、省政协、合肥政协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研究制度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协党组名义向中共巢湖市委提出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提交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审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及文件,讨论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制定或修改政协巢湖市委员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换届会议前,参与研究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对连任委员提出建议;

(六)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

(七)讨论市政协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政协机关和专委会干部人事事项,并向市委推荐干部;

(八)研究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委员的处分决定;

(九)建议市委印发的涉及人民政协的重要文件;

(十)研究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重点民主协商计划、民主监督计划;

(十一)研究部署市政协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听取市政协各部门工作汇报,审议和决定提交讨论的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党组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市政协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在符合上级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听取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机关负责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意见,视情征求市政协常务委员、委员意见,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其他党组成员也可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位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况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党组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副主席列席,也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时,逐项进行表决。遇到特别重大决策事项或存在重大争议等特殊情况,应当向市委报告,请求批准或裁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重要事项编印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市委反映,但在党组决定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党组决策需要转化为政协巢湖市委员会决定的,须依照程序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党组建立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全面加强党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党组成员必须对党忠诚,严格遵守党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心实意地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努力做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联系群众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等形式,定期组织学习,突出学习重点,提高学习实效。

第二十七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市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党组成员必须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分别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委实施细则,把“三严三实”要求贯彻于全部工作中,严防“四风”反弹,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巩固和拓展作风建设成果。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章  机关党组

第三十条  市政协机关党组由市委批准设立,在市政协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机关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同时,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党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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